市级纪检监察全覆盖研究补充材料
一、派驻全覆盖的分类标准和指标测算对现实问题的意义
到目前为止,对于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的依据和划分的原则一直没有一种科学的分类方法。对于单独派驻仅是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关联性,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部门,单独设置派驻机构;综合派驻也是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关联性,对业务相近、相关或者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的部门,综合设置派驻机构。哪些部门应该单独派驻,哪些部门应该综合派驻,综合派驻的机构规模是否合理,派驻纪检组的编制核定依据等问题,经过查询相关资料,国内已经完成派驻机构改革的单位,多是凭经验或简单的划分进行核定。缺乏一种科学和行之有效的理论和实践的方法。从市级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研究制定了一套派驻纪检组的分类标准和方法。
例如我省在编制分配时加权指标为:驻在编制部门的编制数,驻在部门(含下属单位)科级及以上职数,党员总数;参考指标为:直属单位个数及编制数,年均经办专项资金,行政权力数量。
再如驻在部门编制数大于200小于300编制加1,大于300编制再加1。但编制数201与299实际的差距是较大的,300与500的差距更是巨大的。
我们的方法是将所有的因素建立一个数学模型,将每一种因素建立一条直线,让每个部门的指标科学分布在这条直线的周围,并将各部门的指标计算出在这条直线所对应的数值,将各种因素组成的数值相加就得出该部门的参考数值了。再根据参考数值的大小确定纪检组组成成员的组合和编制的分配。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直线是平滑的,解决了数据间的差值对最终数据的影响。缺点是需要大量的数据运算。
下一步,我们可以设计一个程序,只要将各部门的数据输入,权值输入就可以得到最终的结果,可以避免对数据计算不熟悉带来的困扰。
二、市级纪检监察全覆盖派驻效果的设想
派驻机构改革前,有些市直单位没有设立纪检机构,处于监督空白地带,纪检监察监督责任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有些单位虽然有派驻纪检组,但编制、工资、福利等均在派驻单位,监督乏力,查办案件也存在一定的阻力。就连派驻纪检组组长的年度考核都由驻在部门管,派驻监督拉不下情面的问题普遍存在。
市级纪检监察全覆盖后可以预见的效果:
1、统一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纪检监察编制划归市纪委后,纪检监察力量得到加强,原来一人、两人的纪检组不存在了,每个纪检组最少配备4名编制。
2、干部更利于交流。原来纪检组有的使用行政编制,有的使用全额编制,有的使用自支编制等等。全覆盖后统一使用行政编制,更利于干部之间的交流。
3、管理更科学了。要求驻在部门相关机构承担本部门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并明确一个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派驻机构不再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派驻纪检组人员编制、招考录用、考核晋升等都纳入市纪委统一管理,从体制上解决监督者受被监督者制约过多的问题。着力强化派驻干部“吃党的饭、拿纪委的工作证、干监督执纪问责的事、打铁还要自身硬”的角色意识,增强履职尽责的责任意识。
4、驻在部门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的意识明显增强;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实现派驻全覆盖后,应感受到纪检组就在身边,监督就在眼前,在监督下工作生活的自觉性有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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