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能源局(简称省能源局)为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机构规格副厅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能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能源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行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实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液体等燃料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按照省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审批、核准、审核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负责核电管理,组织实施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
(五)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六)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七)监管油气、新能源市场运行,规范能源市场秩序。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参与电力市场的监管。
(八)参与组织推进能源国际合作。
(九)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省能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能源市场监管处)。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负责能源综合业务和体制改革有关事宜,协调能源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起草有关能源行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负责能源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组织协调日常政务;组织拟订能源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能源市场设置方案;监管能源市场运行;处理能源市场纠纷;研究提出调整能源价格建议;监督检查有关能源价格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研究提出能源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规范能源市场秩序;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二)煤炭处。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三)电力处。拟订火电、核电和电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组织实施电力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电力体制改革;负责核电管理。
(四)新能源处。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实施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拟订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五)能源节约和装备处。负责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实施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液体燃料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负责科技进步和装备事宜;蛆织实施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第五条 省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
部门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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