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民政厅(简称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厅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省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省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省基层群众自治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省民政厅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省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六条 省民政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督查督办、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文书档案管理及会务、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 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工作,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
(三) 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中央、省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 社会组织管理局(河北省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市、县(市、区)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省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全省社会组织党群建设等工作。
(五)社会救助处。拟订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省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
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区划地名处。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管理工作,负责编辑和审定全省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
(八) 社会事务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省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全省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市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经营性公墓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处理涉外殡葬事务。承办全省涉外收养登记,负责全省火化证、骨灰安放证、婚姻登记证的印制和管理。
(九) 老年人服务处。拟订全省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省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儿童福利处。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省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促进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全省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七条 省民政厅机关编制104名(行政编制86名、锁定事业编制18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省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人事处处长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省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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