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厅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市、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省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省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全省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省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省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省内相关工作。负责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省内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省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省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省生态环境厅要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全省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河北。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稿起草、信息、安全、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化等工作,负责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省级目标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对省直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绩效考核。
(三)综合处。组织起草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全省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承担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厅机关和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法规与标准处。牵头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负责协调、审查与报送。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汇编,组织生态环境普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机关法律顾问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承担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五)人事与离退休干部处。承担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部门干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
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厅党组的巡察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六)财务审计处。承担省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协同省有关部门开展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相关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处(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省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省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实施全省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海洋、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
(十)大气环境处。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与对外合作处。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省内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归口负责厅外事工作。承担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省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省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全省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四)辐射安全管理处(核安全管理处)。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省核与辐射安全法规草案的起草,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十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承担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六)生态环境监测处。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预测预警,统一归口管理环境监测数据。组织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和监管工作,负责施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七)生态环境执法局。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跨区域环境执法行动,对重点排污单位、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污染事件予以现场调查和行政执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承担生态环境部执法监督交办问题的督办工作。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执
法队伍建设,建立生态环境执法规范体系,施行省以下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考核制度。
(十八)生态环境信访处。牵头负责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受理涉及生态环境工作的来信、来访、来电、来邮,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生态环境信访事项,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和信访举报线索移交机制,负责信访案件的转办、交办、督办、检查,做好及时答复和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科技与宣传教育处。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有关工作,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二十)机动车污染防治处。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对机动车重点企业、重点用车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车用燃油品质及加油站油气回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运行的监督管理。
6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派驻地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机关编制199名(行政编制132名、锁定事业编制67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0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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