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厅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制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的实施;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省级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建设行业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指导城市设计;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安全运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省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行为监督与考核;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以及依法应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十三)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及机关信息化建设;监督管理厅政务大厅;牵头机关应急管理和信访工作;指导全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二)法规与改革处。研究分析住房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综合调研,提出行业相关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重大决策、行政处罚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牵头组织推进行业改革;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住房保障处。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安排等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保障性住房的安全使用;牵头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推动住房制度改革。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房屋交易、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指导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和治理。
(五)建筑市场监管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指导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政策,指导建筑业的发展改革;组织编制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则,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负责进出省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
(六)城市建设处。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实施省级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建设行业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安全运行;指导全省城市公共供水、节水、排水防涝、道路桥梁、照明设施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运行管理;指导城镇燃气、城市集中供热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燃气、热力行业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轨道交通建设;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七)城市管理处。拟订城市管理的规范、标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卫、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指导城市设计;指导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清理和处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市公园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省级园林博览会筹办工作,负责园林城市(县城、城区)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承担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办人居环境奖的组织评选;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拟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八)村镇建设处。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工程标准、民居通用设计图的编制研究和推广工作;统筹指导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
(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十)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拟订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及绿色建筑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重大科技课题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化推广应用;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组织发布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
(十一)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执法监督处。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省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行为监督与考核;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以及依法应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十三)综合财务处。组织编制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应用;组织城市(县城)建设年度统计;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个人执业资格审核;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职称改革及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编制138名(行政编制89名、锁定事业编制49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总经济师1名、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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