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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01 信息来源:省委编办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厅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全省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河北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全省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省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省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省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代表省政府签订对外文化和旅游合作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河北特色文化走出去。

(十二)管理省文物局。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安全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人事处。按有关规定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四)财务统计处。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指导全省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

(五)艺术处。拟订全省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省级水准及河北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全省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省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六)公共服务处。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省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全省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七) 科技教育处。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高等学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九)产业发展处。拟订全省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全省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全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十)资源开发处。承担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负责全省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工作;指导、推进全省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指导全省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省级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十一)市场管理处。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二)综合执法监督局。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整合组建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省性、跨区域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十三)宣传和对外合作交流处。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品牌推广规划,制定品牌战略并蛆织实施;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承办文化和旅游对外合作协定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河北省文物局、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编制128名(行政编制113名、锁定事业编制1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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