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机构规格正厅级。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受财政部门委托,履行部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优化考核分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和调控体系,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制定国有资本运作规划;推动国有资本规范运作,组建并指导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根据调整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要求,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省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制定所监管企业整体规划,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强化主业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防范风险,开展违规投资追责。
(五)负责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依法对设区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省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以外的所监管企业、委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巡察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和委属事业单位对巡视巡察、专项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巡察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省国资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会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会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人事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机关、所属单位培训和企事业单位智力引进工作;按规定承办经济、工艺美术系列和有关工程类的职称评审工作。
(三)综合处。负责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掌握宏观经济走势;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情况;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报告和主要负责同志讲话;指导国有资产管理调查研究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承担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五)规划发展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搜集、分析各行业发展信息和重点行业发展趋势,推进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
(六)企业改革改组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全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继续完成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有关工作。
(七)金融管理处。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经济、金融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所监管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所监管企业之间开展融资、业务等方面的合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八)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归口管理省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九)产权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管理地方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权;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十)财务监督处。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
(十一)考核分配处。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以及全体人员的福利保障。
(十二)企业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督处。指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等工作。
(十三)监督处。负责监督成果在委内处室和所监管企业的利用工作,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措施,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十四)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十五)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所监管企业、有关中央驻冀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知识分子工作和归口管理、协调企业党建研究会工作。
(十六)宣传外联处(党委宣传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外事事务,配合做好境外突发事件和危机处理工作。
(十七)群众工作处(信访工作处、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共青团省国资委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承担联系企业复转军人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稳定(包括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方面的工作,综合协调和处理国资委系统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十八)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巡察组。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制度,研究制定省国资委党委巡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对省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以外的所监管企业、委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巡察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巡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桥东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和原省冶金工业办公室、省黄金工业办公室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各后勤服务中心有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桥西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原省机械工业办公室、省轻工业办公室、省纺织工业办公室、省建材工业办公室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207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系统团委书记、信访工作处处长各1名,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2名,巡察组副组长〈主持日常工作〉2名,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桥东离退休干部处〉、桥西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6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巡察组副组长2名)。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省国资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2018年12月13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