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正厅级,加挂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促进和加强金融业发展的建议。按照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协调、配合中央驻冀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加强金融监管,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负责联系中央驻冀金融监管部门和驻冀金融机构,协调做好金融运行中涉及地方政府配合的相关工作。
(三)协调推进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及对外金融交流合作。协调引进金融机构,统筹协调全省金融功能区规划、建设和发展。协调推进金融服务民生、金融人才队伍、金融生态环境、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全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政策研究与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新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谋划、筹建、申报等前期工作。承担省属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改革发展工作,指导农村信用社改革。统筹指导全省地方金融法治建设,负责组织起草、修订地方性金融法规和规章草案。
(五)负责拟订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培育推荐企业挂牌上市,牵头全省直接融资工作。
(六)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等地方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做好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严格准入管理,规范经营范围。统筹协调互联网金融、基金等金融业态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做好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八)协调组织全省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化解工作。牵头做好地方金融风险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推进地方科技金融发展,创新地方金融监管方式。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非法金融案件调查处理、善后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工作。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人事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机要、保密、信息、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建议提案等工作。负责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起草综合性文稿。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金融服务处。负责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类金融机构有序对接全省产业发展项目和实体企业,做好融资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培育推荐企业挂牌上市,牵头组织全省直接融资工作。协调推进金融扶贫、普惠金融等服务民生工作,以及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全省金融形势和运行情况分析,汇总金融统计报表。
(三)改革合作处。负责联系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租赁、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协调做好需地方政府配合的相关工作,配合中央驻冀金融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金融政策、加强监管和防范处置风险。负责全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政策研究与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和对外金融交流合作,统筹推动全省金融功能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组织协调新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谋划、筹建、申报等前期工作。承担省属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改革发展工作,指导农村信用社改革。
(四)政策法规处。负责推进地方金融依法行政和普法等任务的组织落实。统筹指导全省地方金融法治建设,负责组织起草、修订地方性金融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地方金融监管合法性审查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等工作。
(五)地方金融市场准入处。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和运行分析研究,制订地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市场准入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统筹协调指导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等金融业态的市场准入管理,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六)地方金融监管一处。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督管理、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做好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金的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
(七)地方金融监管二处。负责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做好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的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协调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八)地方金融监管三处。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计划,推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做好投资公司的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
(九)地方金融监管四处。负责全省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
(十)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调查处置损害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办理地方金融消费者投诉。负责信访、舆情等工作。
(十一)金融风险处置处。牵头全省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化解以及信息上报等工作。协调指导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案件,处理地方金融突发和重大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开展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地方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68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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