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全保卫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机关成立综合治理暨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主任、综合处处长、人事处处长任副组长,各处(局、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主任是全办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处长(局长、主任)是本处(局、中心)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局、中心)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处。
二、完善安全保卫工作措施
1、每年召开两次安全保卫工作会议或消防安全培训,安排部署全办安全保卫工作,对不安定因素进行排查。
2、每逢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组织对全办各处(局、中心)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加强安全和法制教育,增强教育干部职工法纪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及时通报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情况,防止各类犯罪和事故的发生。
4、对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奖优罚劣。将全年安全防范工作好、无丢失现象作为年终考核先进的条件之一。对发生被盗案的处(局、中心),根据被盗的具体情况和相应责任,参照年度考核标准实施评比,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三、加强对贵重物品和要害部位的监管
1、综合处负责配合办公楼主管部门做好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工作。
2、各处(局、中心)尽可能不在单位放置个人贵重物品或现金,在购置贵重公用物品前,必须将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安装防盗门、防盗网、报警器等)报告综合处,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购置。
3、如有必要,各处(局、中心)应对现有的贵重公用物品上防盗保险,以减少被盗后的经济损失。
4、要重点加强机关财务室、机要档案室和涉密办公设备等重要目标的安全防范,完善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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